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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标准规范了医疗机构药学会诊工作的基本要求、服务过程、质量管理与评价改进等要素。药学会诊是指医疗机构药师应临床科室或医务部门的邀请,出于诊疗需要对患者的药物治疗方案进行优化和药学监护的药学服务。标准对管理组织、制度建设、人员资质(需具有主管药师及以上资格等)、服务场所及设施设备提出了明确要求。服务对象涵盖多学科协同诊治患者、药物治疗疗效不佳者、特殊人群(如老年人、儿童、孕妇)及出现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等。服务过程详细规定了会诊流程(明确目的、查阅病历资料、问诊、沟通、给出建议)、会诊时限(急会诊和普通会诊)、沟通技巧及医疗文书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确立了控制指标和持续评价改进机制。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目录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与定义 4 关键要素 5 要素规范 5.1 基本要求 5.1.1 组织管理 5.1.2 制度建设 5.1.3 人员要求 5.1.4 服务场所 5.1.5 设施设备 5.2 服务过程 5.2.1 服务对象 5.2.2 会诊流程 5.2.3 会诊时限 5.2.4 沟通技巧 5.2.5 医疗文书管理 5.3 质量管理与评价改进 5.3.1 质量控制 5.3.2 评价改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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